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挡烟垂壁的标准定义以及部分规范
发布时间:2023-11-10 来源:http://www.fzdycb.com/news/647.html
执行标准
1定义
用不燃材料制成,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、横梁或吊顶下,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。
2分类
2.1、挡烟垂壁按安装方式分为:
——固定式挡烟垂壁,代号D;
——活动式挡烟垂壁,代号H。
2.2、挡烟垂壁按挡烟部件材料的刚度性能分为:
——柔性挡烟垂壁,代号R;
——刚性挡烟垂壁,代号G。
1.3规格尺寸
挡烟垂壁的有效下降高度应不小于500mm。
卷帘式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应不大于6000mm。
翻板式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应不大于2400mm。
3.2当烟高度 height of smoke obstruction
挡烟垂壁处于安装位置时,其底部与顶部之间的垂直高度。
3.3固定式挡烟垂壁
固定安装的。能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。
3.4活动式挡烟垂壁
可从初始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,并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
4.2 防烟分区
4.2.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。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。
4.2.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.6.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。对于有吊顶的空间,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%时,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。
4.2.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,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。
4.2.4 公共建筑、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.2.4的规定,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,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。
技术指标
执行标准
根据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联合公告XF 533-2012《挡烟垂壁》,该标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。升级替代原标准GA 533-2005《挡烟垂壁》。以下是2012版标准内容摘录。
5.1 通用要求
5.1.1 外观
5.1.1.1 挡烟垂壁应设置永久性标牌,标牌应牢固,标识内容清楚。
5.1.1.2 挡烟垂壁的挡烟部件表面不应有裂纹、压坑、缺角、孔洞及明显的凹凸、毛刺等缺陷:金属材料的防锈涂层或镀层应均匀,不应有斑剥、流淌现象。
5.1.1.3 挡烟垂壁的组装、拼接或连接等应牢固,符合设计要求,不应有错位和松动现象。
5.1.2 材料
5.1.2.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。
5.1.2.2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.8mm,其熔点不应低于750℃。
5.1.2.3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.0mm,其性能应符合GB 25970的规定。
5.1.2.4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,纬向不应低于300N,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 8624A级。
5.1.2.5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,其性能应符合GB 15763.1的规定。
5.1.3 尺寸与极限偏差
5.1.3.1 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,其最小值不应低于500mm,最大值不应大于企业申请检测产品型号的公示值。
5.1.3.2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、金属板材、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;采用金属板材、无机纤维织物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。
5.1.3.3 挡烟垂壁挡烟高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±5mm。
5.1.3.4 挡烟垂壁单节宽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±10mm。
5.1.4 漏烟置
按6.4的规定进行试验,在(200±15)℃的温度下,挡烟部件前后保持(25±5)Pa的气体静压差时,其单位面积漏烟量(标准状态)不应大于25m3(m2•h);如果挡烟部件由不渗透材料(如金属板材、不燃无机复合板、防火玻璃等刚性材料)制造,且不含有任何连接结构时,对漏烟量无要求。
5.1.5耐高温性能
按6.5的规定进行试验,挡烟垂壁在(620±20)℃的高温作用下,保持完整性的时间不应小于30min。
5.2 活动室挡烟垂壁附加性能要求
5.2.1 运行控制装置
5.2.1.1 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的性能应付和附录A的规定
5.2.1.2 活动式挡烟垂壁控制器的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
安装验收标准
挡烟垂壁多用在大型商场和超市,是建筑防火规范规定的人流量密集区域的必备防烟装备,其安装验收可参考GB50300-2001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的分部“通风与空调”下的子分部“防排烟系统”相关规定。
1定义
用不燃材料制成,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、横梁或吊顶下,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。
2分类
2.1、挡烟垂壁按安装方式分为:
——固定式挡烟垂壁,代号D;
——活动式挡烟垂壁,代号H。
2.2、挡烟垂壁按挡烟部件材料的刚度性能分为:
——柔性挡烟垂壁,代号R;
——刚性挡烟垂壁,代号G。
1.3规格尺寸
挡烟垂壁的有效下降高度应不小于500mm。
卷帘式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应不大于6000mm。
翻板式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应不大于2400mm。
3.2当烟高度 height of smoke obstruction
挡烟垂壁处于安装位置时,其底部与顶部之间的垂直高度。
3.3固定式挡烟垂壁
固定安装的。能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。
3.4活动式挡烟垂壁
可从初始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,并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
4.2 防烟分区
4.2.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。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。
4.2.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.6.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。对于有吊顶的空间,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%时,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。
4.2.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,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。
4.2.4 公共建筑、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.2.4的规定,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,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。
技术指标
执行标准
根据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联合公告XF 533-2012《挡烟垂壁》,该标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。升级替代原标准GA 533-2005《挡烟垂壁》。以下是2012版标准内容摘录。
5.1 通用要求
5.1.1 外观
5.1.1.1 挡烟垂壁应设置永久性标牌,标牌应牢固,标识内容清楚。
5.1.1.2 挡烟垂壁的挡烟部件表面不应有裂纹、压坑、缺角、孔洞及明显的凹凸、毛刺等缺陷:金属材料的防锈涂层或镀层应均匀,不应有斑剥、流淌现象。
5.1.1.3 挡烟垂壁的组装、拼接或连接等应牢固,符合设计要求,不应有错位和松动现象。
5.1.2 材料
5.1.2.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。
5.1.2.2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.8mm,其熔点不应低于750℃。
5.1.2.3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.0mm,其性能应符合GB 25970的规定。
5.1.2.4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,纬向不应低于300N,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 8624A级。
5.1.2.5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,其性能应符合GB 15763.1的规定。
5.1.3 尺寸与极限偏差
5.1.3.1 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,其最小值不应低于500mm,最大值不应大于企业申请检测产品型号的公示值。
5.1.3.2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、金属板材、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;采用金属板材、无机纤维织物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。
5.1.3.3 挡烟垂壁挡烟高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±5mm。
5.1.3.4 挡烟垂壁单节宽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±10mm。
5.1.4 漏烟置
按6.4的规定进行试验,在(200±15)℃的温度下,挡烟部件前后保持(25±5)Pa的气体静压差时,其单位面积漏烟量(标准状态)不应大于25m3(m2•h);如果挡烟部件由不渗透材料(如金属板材、不燃无机复合板、防火玻璃等刚性材料)制造,且不含有任何连接结构时,对漏烟量无要求。
5.1.5耐高温性能
按6.5的规定进行试验,挡烟垂壁在(620±20)℃的高温作用下,保持完整性的时间不应小于30min。
5.2 活动室挡烟垂壁附加性能要求
5.2.1 运行控制装置
5.2.1.1 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的性能应付和附录A的规定
5.2.1.2 活动式挡烟垂壁控制器的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
安装验收标准
挡烟垂壁多用在大型商场和超市,是建筑防火规范规定的人流量密集区域的必备防烟装备,其安装验收可参考GB50300-2001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的分部“通风与空调”下的子分部“防排烟系统”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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